第壹金融解读“互联网贷款新规” 市场将迎来线上贷款爆发式成长

发布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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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中国银保监会发出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一直以来饱受争议并被监管“冷眼”的互联网贷款“松绑”,迎来业界积极评价,并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到来新的市场机会,第壹金融预计,互联网贷款市场将迎来新一波激烈的市场竞争,金融科技也将随着“后疫情期”进入蓬勃发展新阶段。


  监管机构关注到新冠疫情对中国经济、金融、中小企业带来的巨大冲击和影响,关注近年来互联网行业与金融机构互动创造的新的技术和新市场,尤其互联网贷款给企业带来的机会与效率,客观理性分析互联网贷款的利弊及风险管控,及时作出政策上的较大幅度的调整顺应其实,受到经济界金融界企业界的欢迎。


  《办法》对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做了合理界定,明确助贷机构准入机制,并强调消费者保护,对于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等多处细节的调整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与行业呼声。《办法》尊重了历史现状,继往开来,正式打开了互联网贷款的大门。不管之于金融数字化,还是零售金融,《办法》的出台,都将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整体上,《办法》释放出了更多的监管善意,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疫情助推的结果。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来袭,互联网贷款——“无接触贷款”迎来跨越式发展契机,并在抗疫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给监管部门开大口子奠定了基础。
我们从“三大重点突破”、“七大核心要点”和“未来市场三大趋势”做深度综合分析解读。


三大重点突破


  首先,突破了对银行线上跨地域的限制。《办法》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同时增加了一个例外情形: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这大概可以理解为对地方性银行线上业务的全面松绑。


  其次,突破了地方性银行对外省投放比列额度的限制。《办法》规定取消了之前暂行办法拟定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向外省客户发放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限制。这将对地方性银行的加大线上业务的整体投放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在次,突破对联合贷款的限制。《办法》取消了之前对各银行间的联合贷款的多项量化限制。强调适度分散,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显而易见监管对银行互联网业务的发展持稳中求进的态势。
七大核心要点


  1、将线上消费贷与经营贷合理区分
  《办法》对应“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互联网消费贷和互联网经营贷。将消费贷与经营贷合理区分,采取差异化监管,这是办法的重大进步。


  2、额度上限:消费贷20万,经营贷不设限


  对于互联网消费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办法》要求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于互联网经营贷,《办法》未做额度限制,要求商业银行根。


  3、期限要求:消费贷若先息后本,不得超1年


  对于互联网消费贷,除了20万元的额度限制,《办法》特别加了一条: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互联网经营贷,则相对灵活:如果期限超过一年,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4、数据管理:合法、必要、有效,拉黑违规第三方机构


  《办法》规定,如果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5、合作形式:允许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向借款人收费


  此次《办法》重申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同时提出:“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贷款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暴力催收零容忍


  《办法》延续了以往版本的条款,并新增了一条: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7、预留措施,监管留后手


  《办法》未对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限制,但是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服务当地客户,并且对于后续进一步审慎监管要求,留有余地。新规带来的市场变化由此可见,《办法》努力在包容创新和审慎监管之间寻找平衡。


  互联网贷款发展的三大趋势


  随着新规办法的推进运行必将给互联网金融市场带来新一轮的的一些变化及发展趋势:


  1、新规将加速各方合作机构分化,利好一部分的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需要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预计这些合作机构内部将产生分化,之前经验丰富的合作机构更容易进入银行准入名单。部分科技能力薄弱的银行在经过这一轮疫情影响后,也意识到线上业务的重要性,必会加强与科技平台的的合作,这必然会利好一部分金融技术比较有优势的科技平台。


  2、新规势必会引发银行间在线上业务的竞争格局的变化。《办法》运行后,再加之今年疫情影响央行为加大资金放水,各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各地方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等都将加大互联网线上业务的投放,必将迎来新一轮的各银行间资金价格的竞争,国有大型银行凭借资金价格的优势必能优先争取到更多头部优质的互联网平台资产,而股份制银行及地方性银行由于资金价格的因素只能偏向更垂直化细分的互联网资产平台。


  3、有利于各互联网资产平台的发展。市场上银行资金充裕的投入加之新规对投放的各个限制的取消,对保证各互联网资产平台的资金的流动性有了很充分的保证。
第壹金融作为专注服务于各互联网科技平台与银行的投行机构,我们将进一步顺应市场的变化,在未来专业服务中将更注重服务精细化,数据化,科技化、专业化。一方面横向拓宽服务更多的互联网资产平台,另一方面纵向深耕产业场景,深入研究开发将产业交易与科技风控手段紧密结合的互联网线上产品,为国内各银行输入更多将科技和产业场景结合在一起的低风险优良资产。